空调故障引发火灾,损失谁来负?
冯女士一家去年4月遇上了倒霉事,她家买的一台空调着了火,房子被烧坏了,她于是把生产商A公司,销售商B公司及其上级C公司告上法庭讨说法。鹤山法院最终判决A公司赔偿181682元给冯女士,C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空调运行发生故障引火灾,房子报销2010年4月22日零时50分,冯女士位于鹤山市沙坪镇某小区的房屋发生火灾,造成房屋内电器、家私、床上用品、衣服、首饰、门窗、室内装饰等财物受损。鹤山市公安消防大队查明起火原因为客厅空调在运作时发生故障,引起火灾,并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广州市某保险公估公司对本次火灾的损失进行理算,评定本次火灾的财物损失金额为174302元(其中包括财物直接损失146302元、清理火灾现场20000元、租赁房子临时居住4个月共8000元)。庆幸的是,火灾无造成人员伤亡。协商不成,索赔70多万元冯女士认为,火灾发生后,A公司承保的保险公司共四次派技术人员和调查人员到火灾现场勘查,对《火灾事故认定书》的结论没有提出异议。这次火灾给其一家五口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家私、电器等物品直接损失、评估费、公证费、租赁房屋租金、清理火灾现场费用等各项损失共计702331元。经协商调解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冯女士遂将A、B、C三家公司一起告上法庭,要求三被告赔偿损失702331元。 生产、销售方均认为事故造成损害与已无关生产商A公司认为原告主张火灾事故是由自己公司生产的空调引发的证据不足,且主张赔偿损失702331元与事实不符。销售商B公司声称冯女士从未就该火灾事故与其联系,直到2010年10月10日公司接到法院传票、诉状后才知悉此事。由于事故空调及现场已经清理,无法到事故现场查看,无法辨别引发事故的空调是否为我公司售出的。经查询,2010年1月8日一名姓潘的顾客的确在我公司购买了一台空调,送货地址是冯女士的住所,但无法证实原告是否又在其他商家购买了该款空调,况且引发火灾原因是空调运行发生故障,产品质量引发的事故责任最终应由生产者承担。我公司只是C公司的分公司,无独立财产,无法承担法律责任。C公司的答辩意见与B公司基本一致。法院判决生厂商为损害埋单,销售商负连带责任鹤山法院经审理认为,无证据证明空调是在非正常情况下运作,也无证据证明原告存在过错,故视为该空调是正常运作产生故障并引起火灾,致原告房屋财产受损,因此,被告A公司作为生产者应承担过错责任,赔偿原告损失。被告B公司作为空调销售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鉴于B公司属于C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因此B公司在本案中的民事责任应由C公司承担。遂依法判决被告A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冯女士各项损失181682元,被告C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评析: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产品侵权责任的归责任原则适用无过错原则。在产品侵权案件中,由原告就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进行举证,但只需证明产品缺陷、损害和二者的因果关系,无须证明被告的过错,被告要就法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我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本案中,火灾原因是A公司生产的空调在运作时发生故障引起的,不存在原告故意或使用不当的行为,A公司因未能举证证明存在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依法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此,冯女士可依法向三被告要求财产损害赔偿,法院根据冯女士的实际损失和案件有关证据,支持了其诉讼请求的合理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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