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一件涉外案件平息两省三级法院四诉讼 我院民三庭坚持调解优先耐心化解四企业心结

更新时间:2013-05-17 已浏览:361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责任编辑:佚名

近期,我院民三庭坚持调解优先原则,大力开展调解工作,努力促使一件涉外合同案件调解结案,并达成多方协议,顺带解决了与之相关的涉及浙江、广东两省三级六个法院的一系列纠纷案,从而使四家企业的关系交织的1件一审案件、1件二审案件和2件申诉案件同时得以圆满解决,使四家企业不再纠缠于诉讼,真正实现案结事了、定纷止争的效果。各方当事人均对系列案的处理结果表示满意,对我院办案法官的工作态度给予高度评价。盛世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是一家香港企业,于2008年4月9日与安徽普和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签订《订购合同》购买布料,约定交货地点为广东省鹤山太平染厂有限公司。普和公司因该买卖合同的标的又与常州市泰成纺织有限公司于同月签订四份《买卖合同》,约定合同的标的物由泰成公司送到太平公司。此外,太平公司于同年6月与普和公司签订三份《加工合同》,合同约定由太平公司对上述合同约定的布料进行加工并办理出口手续运送至香港盛世公司收。上述合同在履行中,因货款问题,泰成公司与普和公司、太平公司产生纠纷,泰成公司于2008年9月向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太平公司支付所欠货款1134728.3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40000元,普和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该院经审理判决太平公司偿还货款1134728.3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40000元给泰成公司。太平公司不服该判决上诉至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常州中院二审判决驳回太平公司上诉,维持原审判决。上述两判决书经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但太平公司又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诉,请求对该案进行再审。因布料加工费问题,太平公司与普和公司产生纠纷,太平公司于2009年11月2日向我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普和公司支付加工费103554.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我院于2010年1月判决普和公司支付加工费103554.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给太平公司,普和公司不服该判决上诉至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因布料质量问题,盛世公司与普和公司、泰成公司产生买卖合同纠纷,盛世公司于2009年11月2日向我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普和公司赔偿经济损失697391.20元,泰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对该案,泰成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但其不但对我院作出的裁定不服而上诉,对江门中院二审作出的终审裁定也不服而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在审理该案过程中,我院民三庭承办法官认识到,该案案情十分复杂,案件当事人的对立情绪激烈,但这反而增强了承办法官进行调解的决心。上述案件当事人对上述纠纷,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败诉方上诉,上诉后二审法院作出的判决,败诉方还申诉。我院在审理加工合同案件中作出的判决,败诉方同样上诉。因管辖权的问题,当事人不但对一审法院作出的裁定不服而上诉,对二审作出的终审裁定也不服而申诉。由于当事人的对立性强,加大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也大大地增加了法院的诉讼资源。如果继续以判决方式处理该案的话,败诉方很有可能还会继续上诉甚至申诉。为此,在审理盛世公司与普和公司、泰成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我院民三庭承办法官决心要以调解的方式结案,解决当事人累诉。一是争取委托代理人的配合。上述四方当事人均由律师代理诉讼,而且案件的标的不算大,代理律师的代理收费自然不会高,如此长期的异地诉讼,必然会影响代理律师的工作效率。同时,经过了多次的诉讼,这些代理律师也已意识到诉讼的后果。办案人员抓住了代理律师的这些心理,通过电话分别与他们沟通,争取他们说服当事人以调解的方式结束诉讼。案件代理人的思想统一后,诉讼代理人均表示愿意调解。二是加强调解过程中的释法解疑。在调解问题上,承办法官极力向各方当事人解释人民法院在审理民商事案件中调解结案的优点,好处,让当事人接受调解。同时,向当事人解释《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举证责任、证据的证明力的要求。让当事人明白自己的举证责任及自己能完成举证责任的能力,以衡量自己诉讼的优势与劣势,促成当事人在调解协商中去寻找出处。三是合理运用调解方法。承办法官在调解中灵活运用多种调解方法,包括:直陈错误法,直接向当事人指出其过错、举证责任,未完成举证责任的范围,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等,使当事人自己认识自己的诉讼劣势,自觉接受调解和在调解中作出处分自己的实体权利;析明法律法,直接向各方当事人析明相关法律规定,让当事人自己作判断,把判决与调解作出对比,衡量调解的优势;换位思考法,引导当事人换位思考,从对方的角度,立场思考问题。四是积极发挥案外关系人的调解作用。承办法官邀请熟悉四方当事人的案外人刘某平介入调解,由于刘先生是本系列案涉及买卖合同的介绍人,对各方当事人比较熟悉,对事情的来龙去脉也比较清楚。在刘某平协助下,调解工作进展顺利。经过数月数十次长途电话的调解沟通,在刘某平协助下,最终促使各方当事人达成四方调解协议。第一,就我院正在审理的关于盛世公司与普和公司、泰成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达成了调解协议。第二,对因拖欠货款,泰成公司与普和公司、太平公司产生纠纷,常州市天宁区法院和常州中院货款纠纷的判决,太平公司仍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的问题,太平公司表示愿意撤回该申诉申请。第三,对因布料加工费问题,对江门中院正在审理的太平公司与普和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案件,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第四,关于泰成公司对质量纠纷案件的管辖权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的申诉申请,泰成公司也表示愿意撤回。上述协议签订后,在约定期限内,协议规定的给付款项和撤回申请均已履行完毕。 (根据民三庭提供资料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