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黄少青: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鹤山支行诉你(等)信用卡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784民初6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黄少青、吴少萍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鹤山支行共同清偿购车分期借款本金82625元、购车分期手续费9369元、利息以及购车分期违约金(暂计至2018年6月15日的利息为0元、购车分期违约金为1713.25元,从2018年6月16日起至还清款日止的利息及购车分期违约金,以实欠本金和手续费为基数,按双方签订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另行计算);二、被告黄少青、吴少萍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鹤山支行共同清偿汽车延伸分期本金23600元、利息及汽车延伸分期违约金(暂计至2018年6月15日的利息为0元、违约金为489.50元,从2018年6月16日起至还清款日止的利息、汽车延伸分期违约金,以实欠本金为基数,按双方签订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另行计算);三、被告黄少青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鹤山支行清偿消费本金19595元、手续费841.52元、利息及消费违约金(暂计至2018年6月15日的利息为1266.71元、消费违约金为2031.69元,从2018年6月16日起至还清款日止的利息、消费违约金,以实欠本金为基数,按双方签订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另行计算);四、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鹤山支行对被告黄少青用作抵押的车牌号码为粤J0215Q的小型轿车(发动机号为1000373、车架号为LVHFR2852J6000391)在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五、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鹤山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130.64元,保全费1227.65元,合共诉讼费4358.29元,由被告黄少青、吴少萍负担(原告已预交诉讼费4358.29元,本院应退回原告诉讼费4358.29元,另被告黄少青、吴少萍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诉讼费4358.29元)。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