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784民初715号民事判决公告送达
更新时间:2019-07-26 已浏览:402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责任编辑:佚名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温业强:
本院受理原告鹤山市龙口镇通顺饲料店诉你(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784民初7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温业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鹤山市龙口镇通顺饲料店(经营者:温庆华)支付货款7099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计至2016年11月份为12044.70元,自
特此公告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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