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784民初826号民事判决公告送达

更新时间:2019-07-26 已浏览:393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责任编辑:佚名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廖彩银、陈子云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鹤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雅瑶支行诉你(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784民初826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廖彩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鹤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雅瑶支行归还借款本金7652.93元及欠息(欠息暂计至2018122051.13元,自20181221日起至被告还清本案欠款日止的欠息,以实欠款为基数,按双方签订的编号为鹤农信借字[2015]10020159915527600号的《汽车消费借款合同》约定的计算方法另行计付);二、被告廖彩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鹤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雅瑶支行一次性支付违约金3450元;三、原告广东鹤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雅瑶支行对权属于被告廖彩银的粤JCU890号英致牌小型普通客车(车架号: L3AKFEM38FY001238)在本判决第一、第二所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陈子云对本判决第一、第二项所确定的被告廖彩银所欠原告广东鹤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雅瑶支行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8.86元,财产保全费131.54元,诉讼费合计210.40元,由被告廖彩银、陈子云负担(诉讼费原告已预交210.40元,本院应退回原告210.40元,另被告廖彩银、陈子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诉讼费210.40元)。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