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784民初2169号应诉公告
更新时间:2019-07-29 已浏览:384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责任编辑:佚名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粤0784民初2169号
鹤山市雷霆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江门市雷霆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陈国健:
本院受理(2019)粤0784民初2169号原告冯超杰与被告鹤山市雷霆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江门市雷霆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陈国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简易转普通)、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三被告因无法向原告交付车辆,赔偿原告车价款998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本院并定于
特此公告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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