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784民初2169号应诉公告

更新时间:2019-07-29 已浏览:384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责任编辑:佚名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2019)粤0784民初2169

鹤山市雷霆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江门市雷霆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陈国健

本院受理2019)粤0784民初2169原告冯超杰与被告鹤山市雷霆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江门市雷霆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陈国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简易转普通)、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三被告因无法向原告交付车辆,赔偿原告车价款998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本院并定于2019103190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