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784民初1168号公告补缴诉讼费通知书

更新时间:2019-07-26 已浏览:397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责任编辑:佚名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何坊灵、李燕玲、鹤山市一本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冯全明与被告何坊灵、李燕玲、鹤山市一本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补缴诉讼费通知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2019)粤0784民初1168号补缴诉讼费通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本院于2019年6月25日作出的(2019)粤0784民初1168号民事判决,判令你们承担案件受理费13187.4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三条等规定,请你方于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本院补缴案件诉讼费人民币13187.40元。如果你们未按补缴受理费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诉讼费补缴义务,本院将依法对你们进行强制执行,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你们自行承担。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