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784民初1168号公告裁判文书

更新时间:2019-07-26 已浏览:417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责任编辑:佚名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何坊灵、李燕玲、鹤山市一本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冯全明与被告何坊灵、李燕玲、鹤山市一本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19)粤0784民初11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何坊灵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冯全明偿还借款本金590688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4月1日起计至还清款日止,以实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二、被告何坊灵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冯全明支付律师代理费2000元;三、被告李燕玲、鹤山市一本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第二项确定的被告何坊玲所欠原告冯全明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冯全明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