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784民初829号公告
本院受理(2019)粤0784民初829号原告广东鹤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址山支行与被告黎雪峰、吴月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784民初8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一、被告黎雪峰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内向原告广东鹤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址山支行偿还借款本金28967.57元及利息【利息为以下2项总和:1、利息281.03元,计至2018年12月20日止;2、以28967.57元为本金,从2018年12月21日起至还清本金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和复利,按照双方签订的《汽车消费借款抵押合同》(鹤农信借字【2016】第10020169912826777号)的约定另行计算】;被告吴月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被告黎雪峰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鹤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址山支行支付违约金3750元;三、原告广东鹤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址山支行对被告黎雪峰的江淮瑞丰汽车(发动机号:G3406914;车架号:LJ12EKR21G4795312)在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判决所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广东鹤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址山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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