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784民初2161号应诉公告

更新时间:2019-07-17 已浏览:436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责任编辑:佚名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2019)粤0784民初2161

李志明陈火群

本院受理2019)粤0784民初2161原告鹤山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志明陈火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简易转普通)、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李志明签订的编号为0500003201700208的《个人借款合同》;2、判令被告李志明归还原告贷款本金人民币40639.08元;3、判令被告李志明立即支付利息、罚息、复息。利息、罚息、复息按照《个人借款合同》和《借款借据》的计算至其还清贷款本金为止【暂计至2019610日,欠利息2182.01元、罚息1044.26元、复息156.02元,共3382.29元】;4、判令被告陈火群对上述诉讼请求所列债务承担连带责任;5、判令两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诉讼保全费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本院并定于2019102190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七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