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784民初1163号送达公告

更新时间:2019-07-16 已浏览:502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责任编辑:佚名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李德乐:

本院受理原告李嘉迪与被告李德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784民初1163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德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50000元、利息600元、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实欠款为基数,从2018121日起按月利率2%计至还清之日止)给原告李嘉迪;二、驳回原告李嘉迪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