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784民初2046号应诉公告

更新时间:2019-07-15 已浏览:406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责任编辑:佚名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沙海东、仓基荣: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支行诉被告沙海东、仓基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9)粤0784民初2046号】,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转程序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一、判令被告沙海东立即向原告清偿借款本金36241.15元、利息1041.84元、罚息238.42(利息、罚息暂计至2019521,从2019522日起至付清日止的利息、罚息按《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约定另行计付),以上暂共计37521.41元;二、判令被告沙海东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5000元;三、请求法院依法拍卖或变卖被告沙海东所有的坐落于鹤山市沙坪鹤山碧桂园鹤起香泉一街89602房,所得价款由原告在借款本金、利息及罚息,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以实际发生为准)范围内优先受偿;四、请求判令被告仓基荣对上述第一、第二项诉讼请求承担共同清偿责任;五、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院并定于20191017日上午90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七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