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784民初591号判决公告
更新时间:2019-07-12 已浏览:433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责任编辑:佚名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鹤山市沙坪冠华鞋厂:
本院受理原告鹤山市凯泰鞋材厂与被告鹤山市沙坪冠华鞋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784民初5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鹤山市沙坪冠华鞋厂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鹤山市凯泰鞋材厂付清货款29140元及利息(利息从
特此公告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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