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784民初2168号应诉公告

更新时间:2019-07-12 已浏览:469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责任编辑:佚名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鹤山市九鼎混凝土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任永能诉被告胡就强、第三人鹤山市九鼎混凝土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2019)粤0784民初2168号】,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混凝土款330292.50元及利息(从20141224日起计至完全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为方便诉讼费计算,暂计至201964106096.14元)。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院并定于20191015150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七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