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784民初216号  应诉公告

更新时间:2019-07-11 已浏览:449 文章来源:雅瑶法庭 责任编辑:佚名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告


   
佛山市南海区锦智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2019)粤0784民初216号原告江门市信科电机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南海区锦智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784民2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一、原告江门市信科电机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南海区锦智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0日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于2019年3月29日解除;二、被告佛山市南海区锦智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门市信科电机有限公司归还已付款项56700元及支付利息(从2019年1月3日起,以567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5倍计至付清款项为止);三、驳回原告江门市信科电机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付款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为6970元(已由原告江门市信科电机有限公司预交6970元),由原告江门市信科电机有限公司负担2091元,被告佛山市南海区锦智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负担4879元。原告多预交的受理费4879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佛山市南海区锦智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应向本院补缴受理费4879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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