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784民初648号判决公告
更新时间:2019-07-11 已浏览:446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责任编辑:佚名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鹤山市恒鑫鞋材有限公司、李健洋:
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集晟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鹤山市恒鑫鞋材有限公司、李健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19)粤0784民初6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鹤山市恒鑫鞋材有限公司、李健洋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东莞市集晟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448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其中15000元货款的逾期付款利息从
特此公告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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