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784民初434号 公告民事裁定书
更新时间:2019-07-09 已浏览:425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责任编辑:佚名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袁林波:
本院受理(2019)粤0784民初434号原告廖伟洪与被告袁林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通过多种方式均无法向你方送达裁判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784民初43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
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廖伟洪的起诉。原告廖伟洪已预交受理费50元,本院应退回原告受理费50元。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限你方自本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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