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784民初669号送达公告

更新时间:2019-07-09 已浏览:435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责任编辑:佚名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柯春兰:

本院受理原告鹤山市坚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柯春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784民初669民事判决书和补缴诉讼费通知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判决如下:一、被告柯春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鹤山市坚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09152018331的物业管理费13708.03元;二、被告柯春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鹤山市坚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暂计至20181231的违约金为14855.63元,从201911日起的违约金以实欠物业管理费为基数,按年利率的24%计至清偿之日止);三、被告柯春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鹤山市坚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5000元;四、驳回原告鹤山市坚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陈爱平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补缴受理费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七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