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784民初788号送达公告

更新时间:2019-07-09 已浏览:442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责任编辑:佚名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丁维春:

本院受理原告李亚丽与被告丁维春、刘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784民初788民事判决书和补缴诉讼费通知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判决如下:一、被告丁维春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30000元及利息153.75元给原告李亚丽;二、驳回原告李亚丽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丁维春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补缴受理费553.8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3.84元,由被告丁维春负担(原告已预交受理费553.84元,本院予以退回,被告丁维春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补缴受理费553.8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七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