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784民初765号判决公告

更新时间:2019-06-28 已浏览:422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责任编辑:佚名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黄金龙

本院受理原告冯志明与被告黄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784民初765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黄金龙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冯志明清还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91日起至本金清还之日止,按实欠本金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以不超过年利率6%为限,超过年利率6%的,按年利率6%计算)]。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99.80元,由被告黄金龙负担(受理费原告已预交,原告并同意被告负担的受理费由被告迳付原告,故本院不再收退)。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