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784民初795号判决公告

更新时间:2019-06-28 已浏览:425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责任编辑:佚名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鹤山市沙坪麦昆鞋厂戴浙湘

本院受理原告鹤山市沙坪达瑞鞋材厂与被告鹤山市沙坪麦昆鞋厂戴浙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784民初795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鹤山市沙坪麦昆鞋厂、戴浙湘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鹤山市沙坪达瑞鞋材厂付清货款74491元及利息(利息从2019221日起至货款清偿之日止,按实欠货款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662.28元(已由原告鹤山市沙坪达瑞鞋材厂预交),由被告鹤山市沙坪麦昆鞋厂、戴浙湘负担。原告鹤山市沙坪达瑞鞋材厂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662.28元,本院予以退回;被告鹤山市沙坪麦昆鞋厂、戴浙湘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交案件受理费1662.28元。限你们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