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784民初729号判决公告
更新时间:2019-06-28 已浏览:404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责任编辑:佚名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麦锦雄:
本院受理原告鹤山市沙坪镇荷联皮业商行与被告麦锦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784民初7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麦锦雄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鹤山市沙坪镇荷联皮业商行付清货款14897.45元及利息(利息从
特此公告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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