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784民初476号判决公告

更新时间:2019-06-28 已浏览:387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责任编辑:佚名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袁林金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支行与被告袁林金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19)0784民初476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袁林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支行偿还截至2018117止的信用卡欠款本金13195.34元、费用3930.50元、利息1137.21元及违约金879.43元(从2018118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费用和违约金,以实欠款额为基数,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约定的标准另行计算);二、被告袁林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支行支付律师费1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303.56元,由被告袁林金负担(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支行已预交的一审案件受理费303.56元,本院向其退回;被告袁林金负担的一审案件受理费303.5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限你们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