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784民初476号判决公告
更新时间:2019-06-28 已浏览:387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责任编辑:佚名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袁林金: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支行与被告袁林金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19)粤0784民初4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袁林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支行偿还截至
特此公告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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