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0784民初2921号送达公告

更新时间:2019-06-20 已浏览:436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责任编辑:佚名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鹤山市沙坪七好顺鞋厂、李兴祥

你们与原告肇庆市乐城兴业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一九年三月七日作出的(2018)粤0784民初2921号民事判决,判令你们承担案件受理费6090.91元。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2019)粤0784民初2921补缴受理费通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三条等规定,请你们于收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补缴案件受理费6090.91元(金额大写:陆仟零玖拾元玖角壹分)</t:money>。如果你们未按通知指定的期间履行诉讼费缴纳义务,本院将依法对你们进行强制执行,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你们自行承担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