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陈良银:
你与原告付维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作出的(2019)粤0784民初9号民事判决,判令你承担案件受理费14605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2019)粤0784民初9号补缴受理费通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三条等规定,请你于收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补缴案件受理费14605元(金额大写:壹万肆仟陆佰零伍元整)。如果你未按通知指定的期间履行诉讼费补缴义务,本院将依法对你进行强制执行,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你自行承担。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