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84民初2568号送达公告

更新时间:2019-06-20 已浏览:410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责任编辑:佚名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鹤山市震宇丝网印刷有限公司、杨世洲、胡华玉

原告李景辉与被告杨世洲、鹤山市震宇丝网印刷有限公司、胡华玉、陈乐海、周玉萍、黄群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一八年八月三十日作出的(2017)粤0784民初2568号民事判决,判令你们承担一审案件受理费5070元和保全费1820元,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7民终458号民事判决对此予以维持。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2017)粤0784民初2568补缴诉讼费通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三条等规定,请你们于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补缴一审案件诉讼费6890元(金额大写:陆仟捌佰玖拾元整)。如果你们未按通知指定的期间履行诉讼费缴纳义务,本院将依法对你们进行强制执行,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你们自行承担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