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784民初1114号送达公告

更新时间:2019-06-20 已浏览:405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责任编辑:佚名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丰泽轩家具厂

本院受理原告鹤山市沙坪鑫鸿和板饰厂与被告刘志成佛山市禅城区丰泽轩家具厂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784民初1114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鹤山市沙坪鑫鸿和板饰厂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64.14元,减半收取计182.07元,本院退回原告受理费182.07元。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六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