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784民初718号公告判决书

更新时间:2019-06-18 已浏览:406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责任编辑:佚名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告

山市银球化工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2019)粤0784民初718号原告广州时和全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鹤山市银球化工有限公司、鹤山市宏塑胶粘制品实业有限公司、廖滚仁、廖晶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784民初7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一、被告鹤山市银球化工有限公司欠原告广州时和全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货款417136元及违约金(以欠款金额417136元为基数自201922起至本判决规定的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每天1‰计付),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广州时和全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被告鹤山市宏塑胶粘制品实业有限公司、被告廖滚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被告鹤山市宏塑胶粘制品实业有限公司、被告廖滚仁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三、驳回原告广州时和全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四、本案受理费8182.74元、财产保全费2814.24元,合共10996.98元,由被告鹤山市银球化工有限公司、被告鹤山市宏塑胶粘制品实业有限公司、被告廖滚仁负担(原告已预交受理费10996.98元,本院不再收退)。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联系人:黄书记员   联系电话:(07508868723/8868659

联系地址:广东省鹤山市沙坪街道人民东路16号鹤山市人民法院行政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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