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784民初311号判决公告

更新时间:2019-06-17 已浏览:430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责任编辑:佚名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告

    

鹤山市鹤城镇裕丰陶瓷工艺厂:

本院受理(2019)粤0784民初311号原告鹤山市龙口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与被告鹤山市鹤城镇裕丰陶瓷工艺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784民初3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一、被告鹤山市鹤城镇裕丰陶瓷工艺厂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鹤山市龙口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货款本金3992.5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本金3992.5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7日起至本判决规定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鹤山市龙口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鹤山市鹤城镇裕丰陶瓷工艺厂负担20元,原告鹤山市龙口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负担30元。原告鹤山市龙口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已预交受理费50元,本院予以退回20元。被告鹤山市鹤城镇裕丰陶瓷工艺厂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补缴受理费20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联系人:胡蝶  联系电话:(0750)8633446

联系地址:广东省鹤山市宅梧镇平湖小区3号宅梧法庭

邮政编号:5297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