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784民初836号公告判决书

更新时间:2019-06-18 已浏览:429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责任编辑:佚名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告

李转庆、胡锦耀:

   本院受理(2019)粤0784民初836号原告阮炳渠与被告李转庆、胡锦耀共有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784民初8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一、确认位于鹤山市雅瑶镇昆东村民委员会泊步村两块土地【权属证号为:鹤国用(2012)第000965号、鹤国用(2012)第000967号】使用权及位于鹤山市雅瑶镇兴雅路1831座、鹤山市雅瑶镇兴雅路1832座、鹤山市雅瑶镇兴雅路1833座、鹤山市雅瑶镇兴雅路1834座、鹤山市雅瑶镇兴雅路1735座、鹤山市雅瑶镇兴雅路1736座、鹤山市雅瑶镇兴雅路1737座房产的所有权为被告李转庆及被告胡锦耀共同所有,被告李转庆及被告胡锦耀各占50%份额。二、本案受理费46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共51800元,由被告李转庆及被告胡锦耀负担(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46800元,原告同意其预交的受理费46800元由被告履行判决义务时向其迳付,本院不作收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补缴案件保全费5000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联系人:黄书记员   联系电话:(07508868723/8868659

联系地址:广东省鹤山市沙坪街道人民东路16号鹤山市人民法院行政庭

邮政编号:529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