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784民初138号判决公告
更新时间:2019-06-14 已浏览:416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责任编辑:佚名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林先泉、李颖思:
本院受理原告赵卓武与被告林先泉、李颖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19)粤0784民初1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林先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赵卓武偿还借款本金280000元;二、被告李颖思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被告林先泉应承担债务中的借款本金100000元承担共同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赵卓武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5500元,由被告林先泉、李颖思负担(原告赵卓武已预交的一审案件受理费5500元,本院退回给原告;被告林先泉、李颖思负担的一审案件受理费55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限你们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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