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0784民初2984号判决公告

更新时间:2019-06-12 已浏览:398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责任编辑:佚名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祝勇、谢立信

本院受理原告谭景伟与被告祝勇、谢立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18)0784民初2984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祝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谭景伟返还借款本金20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以借款本金20000元为基数,从2017516日起至借款本金实际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二、被告谢立信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被告祝勇所欠债务不能偿还部分,承担三分之一的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谭景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495元,由被告祝勇、谢立信共同负担(原告谭景伟已预交一审案件受理费495元;原告同意两被告负担的一审案件受理费495元于履行判决义务时向其迳付,本院不另作收退)。限你们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