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0784民初2984号判决公告
更新时间:2019-06-12 已浏览:398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责任编辑:佚名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祝勇、谢立信:
本院受理原告谭景伟与被告祝勇、谢立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18)粤0784民初29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祝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谭景伟返还借款本金20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以借款本金20000元为基数,从
特此公告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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