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784民初2000号案补缴诉讼费公告

更新时间:2019-06-12 已浏览:414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责任编辑:佚名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黄海音、蓝飞燕:

你与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1222作出的2016)粤0784民初2000民事判决,判令你承担案件诉讼费20344.80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2016)粤0784民初2000补缴诉讼费通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三条等规定,请你于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补缴案件诉讼费20344.80元(金额大写:贰万零叁佰肆拾肆元捌角)。如果你未按本通知指定的期间履行诉讼费缴纳义务,本院将依法对你进行强制执行,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你自行承担。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