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0784民初2001号公告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告
宁成忠、杨春静:
本院受理(2018)粤0784民初2001号原告佛山市南海区东之海木架店与被告鹤山市易居工艺制品有限公司、周严、宁成忠、杨春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784民20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一、被告鹤山市易居工艺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南海区东之海木架店(经营者:张东海)支付货款121286元及利息(利息以121286元为基数,从2018年7月9日起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二、被告周严对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被告鹤山市易居工艺制品有限公司的债务向原告佛山市南海区东之海木架店(经营者:张东海)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驳回原告佛山市南海区东之海木架店(经营者:张东海)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付款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25.80元,保全费1126.50元,公告费300元,诉讼费合计4152.30元(已由原告佛山市南海区东之海木架店预交),由被告鹤山市易居工艺制品有限公司、周严负担4152.30元。原告佛山市南海区东之海木架店预交的案件诉讼费3852.3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鹤山市易居工艺制品有限公司、周严应向本院补缴案件受理费2725.80元、保全费1126.50元,并向原告支付公告费300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联系人:胡书记员 联系电话:(0750)8289213
联系地址:广东省鹤山市沙坪街道人民东路16号鹤山市人民法院雅瑶法庭
邮政编号:529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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