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0784民初1325号 判决公告

更新时间:2019-06-11 已浏览:391 文章来源:雅瑶法庭 责任编辑:佚名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告

   


邓开展:
   本院受理(2018)粤0784民初1325号原告林进络与被告江门市和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邓开展劳动争议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784民初13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一、被告江门市和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林进络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108923.73元(61365.96元+25057.77元+12000元+10500元);二、驳回原告林进络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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