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784民初26号判决公告

更新时间:2019-06-11 已浏览:428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责任编辑:佚名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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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黄桂初与被告广东美星装饰设计有限公司鹤山分公司熊明明广东美星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784民初26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熊明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黄桂初付清货款2409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从20181127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按实欠货款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二、驳回原告黄桂初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付款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02.26元(已由原告黄桂初预交),由被告熊明明负担。原告黄桂初预交的受理费402.26元,本院予以退回;被告熊明明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交受理费402.26元。限你们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六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