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784民初1659号应诉公告

更新时间:2019-06-06 已浏览:431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责任编辑:佚名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2019)粤0784民初1659

何炼培

本院受理2019)粤0784民初1659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支行与被告何炼培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何炼培立即偿还信用卡透支欠款本息126817.14(包括本金94999.9元、费用16029.75元、利息15787.49元,其中利息暂计至2019413,之后继续按《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领用协议》的约定计算至还清欠款本息之日止)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何炼培支付原告基础律师费损失1300元及风险律师费损失(风险律师费按被告偿还款项金额的20%计付);3、请求法院判令原告在《中国建设银行广东省分行龙卡信用卡购车分期付款及抵押合同》约定的抵押担保债权范围内对拍卖、变卖被告何炼培名下的号牌为粤J0865P的丰田牌小汽车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本院并定于201991090在本院第4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六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