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784民初1768号应诉公告

更新时间:2019-06-06 已浏览:402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责任编辑:佚名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台山市华之龙水产药有限公司、曾立生:

本院受理原告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鹤山支公司与被告台山市华之龙水产药有限公司、曾立生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2019)粤0784民初1768号】,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第一被告向原告偿还保险理赔款160万元及从原告理赔之日起至两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小企业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年利率5.9595%计算的利息(从201949日起暂计至20194295297.33元);2、判令第一被告向原告赔偿首期律师费损失30000元(后续律师费待发生后再另行起诉);3、判令第一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4、判令第二被告对第一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院并定于201995日上午10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六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