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784民初654号判决公告
更新时间:2019-06-06 已浏览:408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责任编辑:佚名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告
钟明辉: 本院受理(2019)粤0784民初654号原告袁少斌与被告钟明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784民初6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被告钟明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袁少斌归还借款本金150000元及支付利息19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680元,由被告钟明辉负担。原告袁少斌已预交受理费3680元,本院予以退回。被告钟明辉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补缴诉讼费3680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 联系人:胡蝶 联系电话:(0750)8633446 联系地址:广东省鹤山市宅梧镇平湖小区3号宅梧法庭 邮政编号:529733
-
上一篇
-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