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784民初507号公告裁定资料
更新时间:2019-06-04 已浏览:417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责任编辑:任敏华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何科:
本院受理(2019)粤0784民初507号原告彭伟与被告何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通过多种方式均无法向你方送达裁判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784民初50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
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彭伟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962.38元,减半收取计1481.19元,由原告彭伟负担,彭伟已预交案件受理费2962.38元,原告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481.19元,由本院予以退回。
限你方自本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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