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784民初759号公告送达判决
更新时间:2019-06-04 已浏览:445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责任编辑:佚名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佛山市上钰五金家具有限公司、叶超:
本院受理(2019)粤0784民初759号原告鹤山市古劳盈丰塑料厂与被告佛山市上钰五金家具有限公司、叶超、杨德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通过多种方式均无法向你方送达裁判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784民初759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书判项如下:一、被告佛山市上钰五金家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鹤山市古劳盈丰塑料厂所欠货款9557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违约金以95573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50%自2017年12月31日起计至还清之日止)。二、被告叶超对上述第一项判决被告佛山市上钰五金家具有限公司应向原告支付的货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239.43元(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已减半收取受理费,原告已预交受理费1239.43元),由被告佛山市上钰五金家具有限公司、叶超负担。原告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239.43元,由被告佛山市上钰五金家具有限公司、叶超迳付给原告,本院不再收退。
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
上一篇
-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