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784民初50号 公告判决
更新时间:2019-06-04 已浏览:429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责任编辑:任敏华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吕鹤响:
本院受理(2019)粤0784民初50号原告侯福荣与被告吕鹤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通过多种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裁判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784民初50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书判项如下:一、被告吕鹤响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侯福荣偿还借款本金共110000元及利息(第一笔借款利息应以5000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从2015年10月8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第二笔借款利息应以3000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从2015年12月25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第三笔借款利息应以3000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从2016年5月20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侯福荣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104元、保全费1220元(原告已预交受理费3104元、保全费1220元),由被告吕鹤响负担受理费2500元、保全费1220元,原告侯福荣负担受理费604元。原告侯福荣多预交的受理费2500元、保全费1220元,原告侯福荣同意由被告吕鹤响迳付给原告,本院不再予以收退。
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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