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784民初525号公告民事判决书
更新时间:2019-06-04 已浏览:407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责任编辑:佚名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冯惠雯: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方圆现代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分公司与被告冯惠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19)粤0784民初5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冯惠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方圆现代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分公司支付2013年4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的物业服务费76397.42元;二、被告冯惠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方圆现代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分公司支付截至2018年12月31日止的违约金55477.93元,并从2019年1月1日起以实欠物业服务费为基数按年利率24%向原告广州方圆现代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分公司支付违约金至清偿上述物业服务费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广州方圆现代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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