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黄亚廷: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支行与被告黄亚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784民初1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黄亚廷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支行偿还借款本金213868.02元及利息8563.81元(暂计至2019年5月4日,从2019年5月5日起至还清款日止的利息、罚息和复利,按编号为No44020120150019711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另行计算);二、被告黄亚廷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支行支付律师费16181元;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支行对被告黄亚廷用作抵押的位于鹤山市沙坪街道碧水湾3号105房的房产[不动产权证书号:粤(2017)鹤山市不动产权第0020277号]在本判决第一、二项所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896.98元,保全费1770元,合共诉讼费6666.98元,由被告黄亚廷负担(诉讼费原告已预交,原告并同意被告负担的诉讼费由被告迳付原告,故本院不再收退)。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六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