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784民初248号判决公告

更新时间:2019-06-03 已浏览:432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责任编辑:佚名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叶亚古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支行与被告叶亚古信用卡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784民初248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叶亚古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支行偿还卡号为6259960279597041的信用卡本金29969.83元、手续费2元及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暂计至2018913的利息为3537.87元,逾期还款违约金为1408.87元;从2018914日起至还清款日止的利息和逾期还款违约金,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另行计算)。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72.96元(已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支行预交),由被告叶亚古负担。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支行预交的受理费672.96元,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叶亚古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交受理费672.96元。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六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