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784民初1629号应诉公告
更新时间:2019-06-03 已浏览:424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责任编辑:佚名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黄有明、曾海英:
本院受理原告鹤山市址山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支行、黄有明、曾海英追偿权纠纷一案【(2019)粤0784民初1629号】,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转程序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支行履行合同义务协助原告追偿履行连带保证责任已代为支付的所有费用;2、判令被告黄有明、曾海英支付原告担保追偿款共59402.98元及利息;3、判令被告黄有明、曾海英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院并定于
特此公告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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