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784民初1586号应诉公告

更新时间:2019-06-03 已浏览:442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责任编辑:佚名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陈永传、鹤山市沙坪鼎派鞋厂:

本院受理原告吴泽宪诉被告陈永传、鹤山市沙坪鼎派鞋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9)粤0784民初1586号】,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转程序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34000元;2.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以34000为本金,年利率6%作为基础利率,从201751开始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现暂计算至2019331的利息为人民币3906.74元(34000*6%÷365*699天);(以上款项暂合计人民币37906.74元)3.判令被告二对上述两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院并定于201996日上午10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六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