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784民初421号判决公告

更新时间:2019-05-30 已浏览:639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责任编辑:佚名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谢粤忠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鹤山支行与被告谢粤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19)0784民初421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谢粤忠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鹤山支行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27375.26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和还款违约金(暂计至2018107的利息为389.95元,还款违约金为6241.61元;从2018108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利息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中的计息标准计算,还款违约金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中的滞纳金收费标准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650.20元,由被告谢粤忠负担(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鹤山支行已预交的一审案件受理费650.20元,本院退回给原告;被告谢粤忠负担的一审案件受理费650.2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限你们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