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784民初604号判决公告
更新时间:2019-05-30 已浏览:473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责任编辑:佚名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黄少青: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鹤山支行与被告黄少青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19)粤0784民初6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黄少青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鹤山支行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28482.90元、手续费219.01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和还款违约金(暂计至
特此公告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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