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0784民初1566号补缴诉讼费公告

更新时间:2019-05-30 已浏览:487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责任编辑:佚名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公告

    

梁应光:

本院受理(2018)粤0784民初1566号原告李智强与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该案的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判令你承担案件受理费776.51元,诉讼费合计776.51元。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784民初1566号补缴诉讼费通知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三条等规定,请你于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七日向本院补缴案件受理费776.51元,诉讼费合计776.51元。如果你未按本通知指定的期间履行诉讼费补缴义务,本院将依法对你进行强制执行,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你自行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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